南投圖書館家族服務資訊

文化局圖書館
地 址: 南投市中興路669號
電 話: 049-2221619(代表號)
傳 真: 049-2240480
開館日: 星期二至星期日
休館日: 星期一及國定假日
圖書館

文化局館室使用要點

中華民國87年3月14日 (87) 投文圖字第0655號函
中華民國90年7月24日 (90) 投文圖字第3023號函修正 

圖書借閱管理 | 期刊借閱管理 | 兒童室閱覽 | 期刊室閱覽 | 普通閱覽室閱覽 | 個人視聽室使用 | 借書證申請 | 兒童借書證申請 | 圖書期刊污損賠償

圖書借閱管理 

  1. 讀者外借圖書,應憑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發給之借書證親自辦理。 
  2. 外借圖書以四冊為限,借期三十天(含例假日)不得申請續借。 
  3. 圖書逾期採停借方式,逾期一天即停借一天,餘此類推。但如有部份冊數逾期時即暫停借閱,並以逾期天數最長者計算逾期天數。 
  4. 借閱圖書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圈點、評註,如發現有上述情事應即時向館員聲明。 
  5. 借出圖書,如有遺失、污塤、撕毀、缺頁等情形,讀者應購買原書作為賠償,如原書已絕版或無法價購,則依「圖書期刊污損遺失賠償要點」辦理。 
  6. 讀者如不遵守本管理要點,本局得暫停其借書權利。 
  7.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期刊借閱管理 

  1. 讀者進入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期刊室(以下簡稱本室)應衣著整齊,保持安靜,並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入內,以維持本室之秩序及環境整潔。
  2. 讀者攜帶之背包請放在置物櫃內,但貴重物品請自行攜帶,本室不負保管之責。 
  3. 本室不提供個人進修,請勿在本室閱讀個人書籍、資料。 
  4. 六歲以下兒童不得進入本室,以免佔位及影響他人閱讀。 
  5. 讀者如不遵守本管理要點,館員得勸阻之,並視情況請讀者離開本室。 
  6.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兒童室閱覽 

  1. 本室專供年滿四歲至十二歲兒童閱覽之用,未滿四足歲之兒童請勿進入。 
  2. 兒童進入本室應衣著整潔,不可以穿拖鞋、吃零食、喝飲料、高聲談笑及奔跑、打鬧。 
  3. 兒童衣物、背包及個人書籍、資料請放在置物櫃內不得與本室書刊混雜,但貴重物品請自行攜帶,本室不負保管之責。 
  4. 各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參觀兒童室注意事項: 
    • 參觀本室須事先來函或電話登記,以便安排參觀及導覽。
    • 固定於寒暑假參觀或閱覽本室之團體,須親自到本室填寫『參觀申請表』以確認參觀時間。
    • 參觀每周以一次為限(上午或下午),時間九十分鐘以內,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且須指派二位以上老師維持秩序,離開時應確實整架,方可離開。
    • 團體參觀每次以一個團體為限。
  5. 兒童應愛護本室讀物,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照價賠償。
  6. 凡不遵守本規則的兒童,由館員勸阻之,並視情況請讀者離開本室。
  7. 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
    86年8月5日通過修訂
    87年3月14日公告修訂
    90年7月24日公告修正機關名稱

期刊室閱覽

  1. 讀者進入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期刊室(以下簡稱本室)應衣著整齊,保持安靜,並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入內,以維持本室之秩序及環境整潔。
  2. 讀者攜帶之背包請放在置物櫃內,但貴重物品請自行攜帶,本室不負保管之責。
  3. 本室不提供個人進修,請勿在本室閱讀個人書籍、資料。
  4. 六歲以下兒童不得進入本室,以免佔位及影響他人閱讀。
  5. 讀者如不遵守本管理要點,館員得勸阻之,並視情況請讀者離開本室。
  6.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普通閱覽室閱覽 

  1. 本室專供一般讀者自修之用,十二歲以下讀者請利用兒童閱覽室。
  2. 進入本室應衣履整潔,穿拖鞋者,不得進入本室。
  3. 室內禁止吸煙、吃零食、脫除鞋襪、隨地吐痰、亂拋紙屑,請保持環境清潔。
  4. 閱讀自修,請保持肅靜,不得高聲喧嘩、朗讀,以免防礙他人。
  5. 謮者請自負保管私人物品之責,離室在一小時以上者,請將自己物品攜走,不得留置室內,預佔空位,違者由服務人員清除,不負保管責任。
  6. 請遵守公共道德,愛護公物設施。
  7. 凡不遵守本規則,其他讀者應互相規勸或由服務人員加以勸導,並得停止其閱讀。
  8. 本要點自公佈日實施。

個人視聽室使用

  1. 持有本局借書證者(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須由家長或親人陪同欣賞)得向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個人視聽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借閱,並在本室內使用。
  2. 每人每次借用一卷,並可辦理績借一次,但合計時間全天以不超過三小時為原則。
  3. 讀者使用器材,請依座位上之「使用說明」操作,必要時得通知服務人員協助。
  4.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本局器材觀賞私人視聽資料。
  5. 讀者使用本局軟硬體設備,若有污損或其他違法情事而損壞者,應負賠償之責。
  6. 進入本室應衣著整齊,不得穿著拖鞋、吸菸、吃零食、喝飲料和睡覺,並隨時保持安靜。
  7. 讀者如辦理預約使用,應在預約時間內到達,逾時不予保留。
  8. 讀者如不遵守本使用要點,本局得暫停其借閱權利。
  9. 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
    84年3月通過增訂
    87年3月14日公告修訂 

借書證申請

  1. 凡年滿十二歲者(不限於設籍本縣)皆可辦理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借書證。
  2. 申請借書證應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名簿、駕照、護照)向本局書庫出納台辦理。
  3. 借書證每人限申請一份,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冒用,所生損害由原申請人負責。
  4. 借書證核發後,申請人基本資料如有變更,應隨時告知本局更正。
  5. 借書證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掛失,申請補發借書證每年以一次為限。
  6. 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
    84年3月通過修訂
    87年3月14日公告修訂
    90年7月24日公告修正機關名稱

兒童借書證申請

  1. 凡年滿六至十二足歲之兒童(不限於設籍本縣)皆可辦理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借書證。
  2. 申請借書證應憑戶口名簿,向本局兒童室出納台辦理。
  3. 借書證每人限申請一份,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冒用,所生損害由原申請人負責。
  4. 借書證核發後,申請人基本資料如有變更,應隨時告知本局更正。
  5. 借書證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掛失,申請補發借書證每年以一次為限。
  6. 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

圖書期刊污損賠償

  1. 為維護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圖書、期刊之完整,避免無謂損毀,特定本要點。
  2. 凡讀者借閱本局圖書期刊,如有遺失、撕毀、圈點、評註等情事時,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之。
  3. 讀者借閱之圖書期刊,如有遺失應自動向本局申請辦理賠償手續。
  4. 遺失或損毀之圖書期刊如在市面上能自行購買時,應由讀者自購版本相同之新書賠償,如市面上無法購買時,依原市價或時價估計二倍至十倍之等值圖書期刊賠償之。 (倍數賠償之標準以出版年為基準)
    • 民國35年以前出版二十倍
    • 民國36至55年出版十倍
    • 民國56至65年出版五倍
    • 民國66年以後出版二倍
  5. 遺失或污損整部圖書中之一冊或一冊以上者,其賠償以整部賠償計價。
  6. 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